發展光伏、風電等可再生能源,是清潔低碳能源的發展方向。我國明確,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達到15%左右,到2030年達到20%左右。截至2015年,這一比重僅為12%。
為進一步推動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各省份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和電力消費中的占比目標。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長梁志鵬近日接受新華社記者的專訪,詳解目標引導制度。
解決棄風棄光確保實現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標
問:目標引導制度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十二五”以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快速發展,風電、光伏發電年新增裝機連續多年位居全球首位,光伏發電裝機量去年底超過德國成為世界。但與此同時,傳統的能源開發和運行管理體系還不適應可再生能源的大規模發展,尤其是在風電、光伏等新能源發電占全部電力消費量比重還不高的情況下,已經出現了嚴重的棄風棄光現象,并嚴重影響企業投資積極性和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過去缺乏針對各地區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管理機制,地方政府和企業不夠重視,沒有全面樹立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觀念。在開發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的能源發展觀念尚未轉變,首先考慮依靠煤炭等化石能源發展,僅將可再生能源作為次要的補充能源。由于煤價低,不少發電企業更愿意投資建設煤電項目,以追求短期的利潤目標。在利用方面,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上網和全額保障性收購未得到落實,電力系統消納新能源的潛力未充分挖掘,導致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偏低。
為了完成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標,我們按照可再生能源資源開發條件和電力市場消納條件將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這一約束性指標分解到各個行政區域。《指導意見》的出臺既是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也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迫切需要。
建立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考核機制
問:《指導意見》具體如何推動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答:《指導意見》的出臺給可再生能源發展釋放正面信號,從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的層面進一步凝聚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共識,建立目標導向的管理模式,從源頭上理順可再生能源與其他能源類型的發展關系。
其一,《指導意見》提出的開發利用目標是基于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和全社會用電量中的比重,而不是單純的裝機目標,這意味著要督促各地、各部門、各能源企業轉變發展理念,從強調可再生能源開發規模和速度逐步轉變為重視提高利用水平,行業管理重點由開發建設管理轉移到開發建設與消納利用并重。
其二,《指導意見》將指導各地區科學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促進各省級政府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在系統規劃、并網消納、保障措施等方面統籌考慮。
其三,《指導意見》明確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責任和義務。地方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保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完成的工作機制,將本行政區的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指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區域內各級電網企業、售電企業以及發電企業,推動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的執行與落實。
其四,《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測和評價制度,形成一個規劃開發、運行消納、監測評價的“閉環”管理體系,實質上是建立針對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考核機制,為確保實現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標奠定制度基礎。
綠色電力證書交易機制等配套政策將陸續出臺
問:當前推動目標引導制度落實有何難點?
答:目前,適應可再生能源大規模發展的能源體制機制尚未健全,充分反映能源資源環境成本的財稅價格機制尚未建立,可再生能源與化石能源相比仍然缺乏足夠的競爭力。單靠《指導意見》一個文件還不足以完全去除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制約因素,還需要在國家能源戰略中進一步明確可再生能源的優先地位。
問:推動制度落實近期有哪些具體舉措?
答:一方面,要結合電力體制改革,指導省級政府率先建立可再生能源占電力消費比重的配額制度,要求作為大供電主體的電網企業、其他售電企業的供電量(或售電量)達到規定的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在電力體制改革全面完成之前,針對專門的非化石能源企業之外的大型發電企業,明確其全部發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配比指標。
同時,我們將研究建立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交易機制,督促發電企業或售電企業通過證書交易完成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的要求,通過經濟手段反映一定的化石能源環境外部性成本,用市場方式促使社會資源向綠色低碳能源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