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電力網獲悉:近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詳情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加強能源規劃管理,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等有關規定,國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6年2月17日
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章 總 則
條為規范省級能源規劃工作,加強國家和省級能源規劃銜接,發揮省級能源規劃落實國家能源戰略規劃、引導本地區能源發展的統籌協調作用,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編制、報批、發布和實施等工作。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上報和組織實施,由國家能源局負責審批。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省級能源發展規劃,是指對一省(區、市)各類能源的發展思路、發展目標、建設布局、重點任務、重大項目、政策措施等進行統籌安排的綜合性、總體性能源規劃。省級能源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配套編制實施,規劃期原則上為五年。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制省級能源專項規劃。省級能源專項規劃是指對一省(區、市)煤炭、電力、油氣、可再生能源、能源科技等能源發展特定領域進行具體安排的規劃,其主要內容應當與省級能源發展規劃銜接一致并納入省級能源發展規劃。
第四條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等工作應當遵循依法行政、責權對等、分級負責的原則。省級能源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家能源規劃的總體要求和基本方向,主要指標應當銜接一致,并與本省(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規劃銜接。
第五條經批準的省級能源發展規劃,是指導本省(區、市)能源領域發展、核準(審批)能源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實施能源行業管理和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六條編制省級能源發展規劃應當做好基礎調研、專題研究、市場分析預測等前期工作,科學測算發展目標,并對需要納入規劃的能源項目進行充分論證。
第七條省級能源發展規劃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展基礎和面臨形勢。重點分析能源發展現狀、主要問題、面臨的機遇和挑戰等。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其中,發展目標包括定量指標和定性目標,應當與國家能源規劃銜接一致。約束性發展目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