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1:電改配套文件
出臺時間:2015年11月30日
配套附件2:《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
(三)建立優先購電、優先發電制度。
保障公益性、調節性發用電優先購電、優先發電,堅持清潔能源優先上網,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并在保障供需平衡的前提下,逐步形成以市場為主的電力電量平衡機制。
(八)形成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競爭的新機制。
規劃內的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在獲得政府補貼的條件下通過市場化方式實現,優先發電合同可轉讓。可再生能源可參與電力市場,鼓勵跨省跨區消納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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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附件4:《關于有序放開放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
三、建立優先發電制度
(一)優先發電基本內容。
優先發電是指按照政府定價或同等優先原則,優先出售電力電量。優先發電容量通過充分安排發電量計劃并嚴格執行予以保障,擁有分布式風電、太陽能發電的用戶通過供電企業足額收購予以保障,目前不參與市場竟爭。
(二)優先發電適用范圍。
為便于依照規劃認真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發電;
(三)優先發電保障措施。
一是留足計劃空間。各地安排年度發電計劃時,充分預留發電空間。其中,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按照資源條件全額安排發電,水電兼顧資源條件、歷史均值和綜合利用要求確定發電量,核電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兼顧調峰需要安排發電。